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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龚西龙与许生堂、刘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西龙,许生堂,刘瑞莲,龚西龙,许生堂,刘瑞莲,龚西龙,许生堂,刘瑞莲,龚西龙,许生堂,刘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436号原告:龚西龙,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军、陈韩,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生堂,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瑞莲,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龚西龙与被告许生堂、刘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西龙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龚西龙负担。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