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龚西龙与许生堂、刘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西龙,许生堂,刘瑞莲,龚西龙,许生堂,刘瑞莲,龚西龙,许生堂,刘瑞莲,龚西龙,许生堂,刘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436号原告:龚西龙,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军、陈韩,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生堂,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瑞莲,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龚西龙与被告许生堂、刘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西龙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龚西龙负担。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