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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张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住军,曲世强,曲文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86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住军,女,1969年9月11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曲世强,男,1965年10月27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曲文辉,男,1989年6月4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张住军、曲世强、曲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住军、曲世强、曲文辉名下位于:甘井子区xx街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住军、曲世强、曲文辉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街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房屋的产籍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