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武侯区瑞鼎房屋经纪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武侯区瑞鼎房屋经纪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73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被告:武侯区瑞鼎房屋经纪服务部。经营依据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9号附33号。经营者:于开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武侯区瑞鼎房屋经纪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原告张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张某某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