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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武侯区瑞鼎房屋经纪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武侯区瑞鼎房屋经纪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73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被告:武侯区瑞鼎房屋经纪服务部。经营依据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9号附33号。经营者:于开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武侯区瑞鼎房屋经纪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原告张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张某某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