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孔得开与郭文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得开,郭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61号原告:孔得开,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郭文广,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原告孔得开与被告郭文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孔得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得开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得开撤回对被告郭文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原告孔得开负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李爱芹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