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7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木兰支行与李书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李书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2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3号。代表人:张爽,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男被告:李书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告李书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