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顾富强申请执行的与刘建凤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富强,刘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顾富强,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刘建凤,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顾富强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刘建凤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