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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德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荣,男,1981年4月17日生于贵州省安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龙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荣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23时1分许,被告人王德荣酒后驾驶贵E×××××号小型面包车从郑屯镇经324线往顶效方向行驶,行至324线2212公里+500米(小地名:望场坡)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后溜碰到由被害人熊某驾驶的贵E×××××号小型轿车。民警处警时对王德荣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3毫克/100毫升。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德荣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4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为被告人王德荣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人员核查情况及照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式检测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害人熊某的陈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王德荣的供述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德荣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德荣与熊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熊某的经济损失,且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德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王德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王德荣从轻处罚。王德荣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显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盛江(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