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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楚雄开发区圣象地板销售部与倪学华、楚雄银海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开发区圣象地板销售部,倪学华,楚雄银海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3077号原告:楚雄开发区圣象地板销售部,经营场所:楚雄开发区商业城牛津大道一号苑E1E2号,注册号:532300600072319。经营者:盛学武,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倪学华,男,1970年1月7日生,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楚雄三街煤业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楚雄市,现住楚雄市。被告:楚雄银海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永兴法苑小区1幢-商6.1幢1-车6。法定代表人:张健。原告楚雄开发区圣象地板销售部与被告倪学华、楚雄银海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楚雄开发区圣象地板销售部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开发区圣象地板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开发区圣象地板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楚雄开发区圣象地板销售部负担(已交),退还原告楚雄开发区圣象地板销售部838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倪学华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孙 燕人民陪审员  何桂凤人民陪审员  陈开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