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民初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耿金明诉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金明,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第196号原告:耿金明,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岳阳路172号。被告:李强,男,汉族,住古县岳阳镇辛庄村。原告耿金明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耿金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金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金明负担。审判员 房国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