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5民初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耿金明诉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金明,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第196号原告:耿金明,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岳阳路172号。被告:李强,男,汉族,住古县岳阳镇辛庄村。原告耿金明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耿金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金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金明负担。审判员  房国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