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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贾淑勤、金红英等与潘长春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勤,金红英,金红霞,潘长春,贾淑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783号原告:贾淑勤,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金红英,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金红霞,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欣,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长春,男,194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贾淑怡,女,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淑勤、金红英、金红霞与被告潘长春、贾淑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淑勤、金红英、金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淑勤、金红英、金红霞负担(三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周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