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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卷与巩义市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卷,巩义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286号原告:李卷,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管理,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巩义市新兴东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81416283526M。法定代表人:刘前途,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锋,该局科长。原告李卷诉被告巩义市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卷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李卷负担。审判员  刘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