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瑞城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瑞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更69号罪犯黄瑞城,男,199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潮枫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瑞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0日。执���机关因罪犯黄瑞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瑞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另获得嘉奖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瑞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瑞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举添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何伟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