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庞宏伟与谢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宏伟,谢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801号原告:庞宏伟,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谢永清,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宏伟与被告谢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宏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永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宏伟撤回对被告谢永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庞宏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