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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庞宏伟与谢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宏伟,谢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801号原告:庞宏伟,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谢永清,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宏伟与被告谢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宏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永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宏伟撤回对被告谢永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庞宏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