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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恢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润澄与梁殿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澄,梁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恢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润澄,男,1964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梁殿明,男,1963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王润澄与被执行人梁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瓦民合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邹世刚审判员 高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