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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华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华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44号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丽景花园城3栋-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701530XQ(1-1)。法定代表人:陆学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世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刚,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宝,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寿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