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凉山州昊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西昌市望隆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凉山州昊宏贸易有限公司,西昌市望隆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1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凉山州昊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德祥,男,汉族,1956年11月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骥,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昌市望隆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法定代表人:陈望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明,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凉山州昊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昌市望隆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本案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但在公开开庭审理中,合议庭组成人员未依法全部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全部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初字4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凉山州昊宏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叶庆华审判员 陈慧玲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 婧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