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财保18号申请保全人: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56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刘建富,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被保全人:季少义,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申请保全人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季少义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3000元、对被保全人刘建富名下的车牌号为×××号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标的70000元。申请保全人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平罗县建设路北侧银北丽景***号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20日,被保全人刘建富与妻子季会芹向申请保全人借款10万元,被保全人季少义为借款担保人,现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65000元未能还清。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保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季少义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3000元。冻结限为壹年;二、查封被保全人刘建富名下的车牌号为×××号起亚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申请保全人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罗县建设路北侧银北丽景***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保全人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顺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