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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蒙国华、彭永军、张超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蒙国华,彭永军,张超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8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市罗城街道。负责人邓荣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豪,男,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其良,男,该行员工。被告蒙国华,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平镇。被告彭永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平镇。被告张超源,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分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蒙国华、彭永军、张超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瑞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