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晓兰申请强制执行王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兰,王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兰,女,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酒厂宿舍。被执行人王开珍(曾用名王开星),女,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镇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李晓兰申请强制执行王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开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晓兰人民币6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开珍有退休金收入可供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开珍在中国工商银行镇宁支行代发工资收入人民币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及支付费用。前述款2017年10月提取1075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每月提取1000元。该款提取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宁支行,帐号:240403900902645064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