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4539沈新华与苏州润永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华,苏州润永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4539号原告沈新华。委托代理人吴飞飞。被告苏州润永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培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华与被告苏州润永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