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关丽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付强、沈阳多倍金商贸中心、高航、付守华、关振录、关家洪、赵秀婷、赵玉荣、张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付强,沈阳多倍金商贸中心,高航,付守华,关振录,关家洪,赵秀婷,赵玉荣,张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主要负责人:张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多倍金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关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守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振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家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冰。上诉人关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付强、沈阳多倍金商贸中心、高航、付守华、关振录、关家洪、赵秀婷、赵玉荣、张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9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关丽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关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6元,减半收取8,528元,由上诉人关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