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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孙喜成与孙喜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成,孙喜明,程海荣,孙喜成,孙喜明,程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29号原告孙喜成,男,汉族,1961年4月2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被告孙喜明,男,汉族,47岁,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被告程海荣,女,汉族,47岁,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成诉被告孙喜明、程海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喜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喜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喜成承担。审 判 长  张洪霞人民陪审员  伟丽娟人民陪审员  吴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