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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执行潘美旭与陈帅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美旭,陈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潘美旭,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陈帅,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潘美旭与陈帅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1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帅赔偿潘美旭经济损失4140元,余款潘美旭自愿放弃。陈帅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陈帅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泊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