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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陆小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6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小筛,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2012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猫营派出所抓获到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汨罗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小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小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小筛经同乡韦某介绍认识了湖南省岳阳县人喻某(未到案),两人商量由被告人陆小筛盗窃柴油后交给喻某进行销售。2014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小筛伙同“郑老光”(未到案)驾驶悬挂湘F8XX**套牌银色现代小车窜至汨罗市大荆镇大荆加油站,通过用油管、油泵抽油的方法盗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挖机及一辆货车油箱内的共约300升0号柴油。之后,被告人陆小筛伙同郑老光又窜至大荆镇湘丰加油站,采取同样的方法盗得被害人吕某停放在此处的人货车油箱内的约470升0号柴油,盗得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油箱内的约200升0号柴油,后两人以4200元的价格将柴油销赃给喻某。经汨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证明,0号柴油在2014年6月份的市场零价格为7.38元每升,被告人陆小筛等人盗窃柴油的价值共计约人民币71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小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吕某、李某的陈述;同案犯喻某的供述;被告人陆小筛的供述;汨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同案犯喻某对被告人陆小筛的辨认笔录;被盗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卡口信息;同案犯喻某与被告人陆小筛的通话记录;被告人现场指认照片;汨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汨价鉴证字[2014]第B205号价格证明书;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看守所出所登记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2)溧刑二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金陵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陆小筛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小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小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小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小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小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陆小筛的刑期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陆小筛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