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7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枫与陈茹丽、蒋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枫,陈茹丽,蒋文斌,蔡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7287号原告:叶枫,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茹丽,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文斌,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蔡朝荣,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叶枫为与被告陈茹丽、蒋文斌、蔡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叶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2.50元,由原告叶枫负担。审 判 长 章赛红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人民陪审员 郑庆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