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1执恢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于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2430号申请人:董某某,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已公告送达,暂时无法处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6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