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于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2430号申请人:董某某,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已公告送达,暂时无法处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6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