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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光志、王更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光志,王更山,暴有库,秘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光志,男,1945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更山,男,1947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宏、张勇,河北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暴有库,男,1933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宏、张勇,河北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秘素萍,女,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赵光志、王更山、暴有库因与被上诉人秘素萍民间借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更山、暴有库一审时提出超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一审不予审理程序违法;邯郸市石峰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是谁,其与原邯郸市金秋经贸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接应予查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光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王更山、暴有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