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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飞与何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何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545号原告:王飞,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现住沿河县。被告:何向飞,男,土家族,住沿河县。原告王飞诉被告何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