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陆某某申请执行杨苛某某猛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杨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55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1975年11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4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69年8月2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址同杨某某,系其妻。本院在执陆某某与杨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陆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701民初17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秦 晓 峰审判员 王 文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兴元(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