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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陆某某申请执行杨苛某某猛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杨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55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1975年11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4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69年8月2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址同杨某某,系其妻。本院在执陆某某与杨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陆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701民初17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秦  晓  峰审判员 王  文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兴元(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