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执16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1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丽红,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路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非诉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现因查封房产标的过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