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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信阳实创广告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雷摄影时尚婚纱至尊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实创广告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雷摄影时尚婚纱至尊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874号原告信阳实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219号电影公司综合楼3单元305号。法定代表人周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雅洁,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雷摄影时尚婚纱至尊馆。经营者查少雷。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查世明,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罗山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家权,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实创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雷摄影时尚婚纱至尊馆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信阳实创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实创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实创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信阳实创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彭 威审 判 员  杨丽华代理审判员  余 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