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上海科兆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科兆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6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科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汤长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贾前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科兆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927747元。本院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1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