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XX洪、冯德广与冯德广、万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洪,冯德广,万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630号原告:XX洪,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安,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德广。被告:万倩,1973年11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XX洪诉被告冯德广、万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洪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XX洪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舟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