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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583号原告:韩某,女,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都某,男,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