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辖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桑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辖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海博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1658号。经营者:田雨,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桑,女,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海博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赵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上诉人收到的案卷副本材料中没有见到有关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任何相关证明。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绍兴市××区,若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也应该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嵊州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戎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寿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