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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利清与张美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利清,张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财保21号申请人郭利清,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张美容,现住呼和浩特市。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巨海大厦七楼。负责人邬海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郭利清与被申请人张美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房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的保险金额5000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利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房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康亚红代理审判员  曹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