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澳棉纺织有限公司与XX森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澳棉纺织有限公司,XX森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4865号原告:佛山市澳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大塘园A区15-1B(F1-F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45395209。法定代表人:冯伟倬,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庆球,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琪,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森,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懿,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澳棉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澳棉纺织公司)与被告XX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7年2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澳棉纺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庆球、廖健琪,被告XX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澳棉纺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553293.6元及支付从2016年6月24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1914.17元,合共565207.7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布料。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双方每月对已发生的加工费进行确认后,被告在下月付款。但从2013年12月起,被告便没有按时付款。截至2016年6月24日,被告欠原告加工款603293.6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在2016年10月5日向原告付款50000元,现仍欠553293.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XX森辩称:在原告起诉之后,答辩人向原告支付了3笔加工款,共15万元,现实欠403293.6元。答辩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欠原告加工款403293.6元,故相关证据不再列举。本院认为,被告XX森欠澳棉纺织公司加工费403293.6元,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清偿拖欠的加工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无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利息请求从起诉之日起算。原告请求从2016年6月24日起计算利息,无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澳棉纺织有限公司加工费403293.6元及从2016年1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澳棉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2元,由被告XX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伟庭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人民陪审员 陈枝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