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高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银行帐户存款15693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