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厦门海天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东华海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天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东华海天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聚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海天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王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东华海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王思怡,该公司执行董事上列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丹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聚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高超基。本院在执行厦门海天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东华海天投资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聚乐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场地使用费106170.15元及滞纳金、场地占用费35085.7元、免使用费优惠期间的场地使用费59536.62元、违约金13261.38元、律师费11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