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曹新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曹新伟,宫妮娜,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史兆荣,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明,该医院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该医院医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伟,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家店售后服务,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妮娜,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商场职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清,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住所地宿州市汴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旗、秦朴,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曹新伟、宫妮娜、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明、唐勇,被上诉人曹新伟、宫妮娜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清,被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玉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