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铜陵市福瑞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都昌义、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福瑞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都昌义,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福瑞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都昌义,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福瑞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都昌义,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福瑞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都昌义,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046号原告:铜陵市福瑞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郊区私营工业园17栋2号。法定代表人:周卫兵。被告:都昌义,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开发区翠湖五路西段1739号。法定代表人:都昌义。原告铜陵市福瑞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义、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都昌义住所地址以及被告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送达民事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但均因被告不在上述地址居住或办公而无法送达。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都昌义的电话号码多次与其联系,但均无人接听。为继续诉讼程序,本院向原告发出办理公告手续的通知,但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确切住所地址,也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铜陵市福瑞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