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楼莲凤、周旭明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莲凤,周旭明,王桂芝,武义家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莲凤,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旭明,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芝,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审被告:武义家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紫金五圣商业中心解放街107号。法定代表人:陈庆明。原审被告:赵胜,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上诉人楼莲凤因与被上诉人周旭明、王桂芝及原审被告武义家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莲凤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莲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