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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9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州解放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虹福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解放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虹福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9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解放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9213-0。法定代表人余佰令。被执行人温州市虹福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仰新居民区C19幢5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06838460-2。法定代表人张栋才。关于申请人温州解放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虹福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2执96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市虹福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牌号为浙C×××××号的阿克托斯牌的大型汽车以及所有牌号为浙C×××××的阿克托斯牌大型汽车。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温州市虹福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市虹福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牌号为浙C×××××号的阿克托斯牌的大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市虹福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牌号为浙C×××××号的阿克托斯牌的大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才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钦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