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房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房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房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某某主动履行(2017)陕0429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3740.80元及诉讼费90元,案件标的款3830.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2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周锋审 判 员 成园园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