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玉栋与王志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栋,王志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681号原告:王玉栋,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宋银祥,系威县洺远汽车修理厂推荐。被告:王志雷,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顺城路26号负责人:李军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季乐,公司员工。原告王玉栋诉被告王志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志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栋撤回对被告王志雷的起诉。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