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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瑞停与王恋玲、杨国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停,王恋玲,杨国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2民初2735号原告刘瑞停,又名刘青义,男,汉族,1964年7月3日生,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富国,系通许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恋玲,女,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住扶沟县。被告杨国力,男,汉族,1970年4月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刘瑞停诉被告王恋玲、杨国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富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恋玲、杨国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停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2015年之间在通许县城东工业园区承建富贵新城小区时,让我送砖,每车打一个小条,后来也给了一部分砖款,下余190000元砖款没有给付。被告杨国力的妻子王恋玲为我出具欠条一份。综上所述,上述被告欠我砖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打的欠条为证,现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我砖款共计190000元。被告王恋玲未到庭未答辩。被告杨国力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多次给被告供应砖,截止2015年3月24日,被告共计欠原告砖款190000元,被告王恋玲给原告打有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刘青义砖款拾玖万园整2015年3月24号王恋玲代杨国力”。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砖款19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多次为被告供应砖,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价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砖交付给被告,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190000元砖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恋玲、杨国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瑞停砖款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王恋玲、杨国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国强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陈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