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7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继思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思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17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继思,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家住巍山县。1995年11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8年9月1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吴荣熙,云南洪骐律师事务所律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继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萨召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继思及其辩护人吴荣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21时30分许,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巍山路口路段将被告人马继思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云L9xx**轿车左侧门置物处一盒子内查获冰毒可疑物19.91克,从其右侧裤包内查获冰毒可疑物0.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继思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累计达20.11克,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继思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马继思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并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供法庭质证。被告人马继思对指控没有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辩护人吴荣熙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同一行为属累犯、毒品再犯不能重复从重评价;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21时30分许,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巍山路口路段将被告人马继思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云L9xx**轿车左侧门置物处一盒子内查获冰毒可疑物19.91克,从其右侧裤包内查获冰毒可疑物0.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马继思1995年11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8年9月1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201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后确认有效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身体体表检查表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及被告人基本身份、被抓获的时间;2、巍山县人民法院(1995)巍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马继思被刑事处罚情况,于201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3、称量、取样笔录、称量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检测照片、扣押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清单材料及信息摘抄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二手车销售发票证实查获毒品经过、毒品包装形状及被告人电话通话情况、车主为马某某,扣押物品情况及车辆已发还车主,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4、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购买车辆情况、自己与马继思结过婚并生有一女,现已经离婚;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印证以上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继思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累计达20.11克,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继思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马继思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再犯,被告人马继思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本院部分支持,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继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兆明审 判 员 朱文艳人民陪审员 茶智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宏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