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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6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郑事、苟晓蓉、郑正、毛莉莉、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广安可可钴业有限公司、广安美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郑事,苟晓蓉,郑正,毛莉莉,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广安可可钴业有限公司,广安美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975号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号仁恒置地广场写字楼第**层。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号国航世纪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刘幸福,职务不详。被告:郑事,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苟晓蓉,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郑正,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毛莉莉,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新桥能源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正,职务不详。被告:广安可可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新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正,职务不详。被告:广安美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正,职务不详。被告: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姚远,职务不详。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郑事、苟晓蓉、郑正、毛莉莉、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广安可可钴业有限公司、广安美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郑事、苟晓蓉、郑正、毛莉莉、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广安可可钴业有限公司、广安美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20元,减半收取2241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建良人民陪审员  马 毅人民陪审员  代家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