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张富淮,孙宏伟,胡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民园邮电支局员工,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201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孙某之母),住天津市东丽区。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富淮,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德章,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宏伟,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原审被告:胡秀英,女,1957年6月10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王某、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富淮、原审被告孙宏伟、原审被告胡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上诉人孙某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上诉人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某、上诉人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雨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