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某、某奎、某磊犯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奎,某磊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刑初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2008年7月3日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曾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1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某奎,男。2004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12月2日经减刑释放。2016年5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某磊,男。2016年5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奎、某磊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王旭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奎、某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相关证据,被告人某磊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奎、某磊三人因与被害人何某某的债务纠纷,强行将何某某从本市碑林区某某小区8号楼带至灞桥区东大明宫五新村某某旅馆一房间内,被告人潘某、某奎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及殴打,并逼迫其写下三张共计13300元的欠条,致被害人何某某的右手第五根掌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害人何某某给家人打电话,直至5月8日2时许,被害人家人带钱来到本市东二环兰蒂斯小区附近路口后,才将被害人解救。被告人潘某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某奎抓获,被告人某奎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某磊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某磊家属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何某某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何某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奎、某磊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信息、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奎、某磊因债务纠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期间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并应从重处罚。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奎、某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被告人某奎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奎、某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某磊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二、被告人某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三、被告人某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薄少飞人民陪审员 周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豆